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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什么是“私募资金”
2023-05-22

什么是“私募资金”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

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跨类投资。

私募基金典型特征

01私募基金姓“私”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要登记备案

02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03私募基金非“债”

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之特点。

私募投资重“匹配”

04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监管制度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05私募运作要“透明”

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经典案例拉大旗 挂羊头 卖狗肉

——辨真伪、识风险,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虽然注册地位于a市,但主要经营地点和总部实际位于b市,并在经济发达的c、d等市设立分公司,从事产品宣传推介和募资活动,投资者群体也主要集中在b、c、d等市,由b市总部对各分公司的资金、财务、合同进行管理控制。公司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等核心团队以收购和新设公司的方式,实际控制多家公司,以投资这些公司股权的名义设立私募基金募资,待资金到位后迅速转出至M公司控制的资金池内挪作他用,仅有少部分资金投向合同约定的标的项目。募集过程中,公司夸大投资收益、误导保本保息,投资金额越大,承诺收益越高,还假借与政府要员关系大肆宣传,吸引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大量涌入。通过该种运作模式,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共发行私募基金百余只,募集资金数十亿元,主要用于还本付息、维持高成本运营、核心团队成员挥霍等,最终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觉难以收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已对M公司相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截至案发,公司尚有巨额资金缺口,多只基金到期无法兑付,近千名投资者遭受了本金、利息无法偿付的巨额损失。

N私募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每只基金产品有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多种投资期限供投资者选择,时间短的对外宣称为“体验型”产品,投资金额一般10万起,有的甚至最低只需5万元,远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100万元投资门槛。此外,基金没有固定的募集账户,而是通过自然人账户、POS机刷卡方式募集。该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APP等形式,公开宣传基金产品,尤其是未备案的基金产品。通过多处设立分公司、招募大量客户经理营销、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大肆拓展所谓的“私募基金”业务,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同时约定每月、每季或者每半年返还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一般12%左右,投资金额不同,约定的收益也会有所不同。该机构已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以涉嫌非法集资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

01案例分析

一、是否低于投资门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对于低于此限额销售的所谓私募基金,投资者要坚决拒绝。

二、是否公开募集。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公开宣称,打广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某机构采取上述途径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基金产品,投资者要予以高度警惕。

三、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是背离私募投资基金本质的。“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投资者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四、是否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信息,对于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要坚决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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